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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公积金

泰安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条件

1、离休、退休的;
2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3、工作调离泰安、户口迁出泰国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;
4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5、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;
6、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;

7、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
提取材料
自住住房
1.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
2.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3.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,提供一年内的在房管部门已登记(备案)的购房合同(协议)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。
4.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5.加盖单位行政公章(或单位财务章)的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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